广州市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人才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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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组通字〔2020〕103号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人才激励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人才激励办法》已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委组织部反映。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组织部
2020年12月9日
广州市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人才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穗字〔2019〕9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天府规〔2020〕3号)要求,汇聚高层次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含金融业省市级分支机构)及其他单位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人才。
第二章 产业发展激励
第一节 天河英杰
第三条 本项目支持对象是本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的对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领导者,包括在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或市级以上区域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等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项目每年集中核定一次,每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人,由各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人选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进行支持。各产业推荐名额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产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综合情况,按比例分配给产业主管部门。各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推荐名额,根据本产业中的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从高至低排序,依次选定相关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每个企业可推荐1名人选,同一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不重复推荐人选。
第五条 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按照个人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其他保障:人才支持期内可享受配套服务保障措施。本人可申请办理广州入户或人才绿卡,可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子女可获得区属中小学、幼儿园优质学位,其中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
第二节 产业贡献人才
第六条 本项目面向本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企业人才支持。
第七条 本项目每年集中核定一次,由各产业主管部门结合本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具体支持办法。
第三章 创新培优项目
第一节 创新创业人才项目
第八条 本项目支持对象是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创新创业人才,包括具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具有发展潜力的精英人才和初创型企业的新锐人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到本区创新创业。
第九条 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每年集中核定一次,由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或行业领先地位、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高端创新人才或创始人。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资格条件。
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二)上一年度获评广州市独角兽企业、广州市高精尖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增速达20%以上,近3年纳税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
(四)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近3年年均增速达10%以上,近3年纳税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
领军人才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良好科研背景和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担任应用研究和技术、产品研发重要职位的,且年薪100万元以上的高端创新人才;
(二)担任企业总经理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并拥有该企业不低于10%股份(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创始人。
创新创业精英人才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精英人才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拥有创新技术优势、对本区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企业创新人才或创始人。
第十三条 精英人才资格条件。
精英人才所在企业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3年内已在证券主管部门进行上市辅导备案登记;
(二)上一年度获评广州市未来独角兽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近3年营业收入增速为正增长且年均增速达20%以上,近3年纳税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四)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近3年工业总产值增速为正增长且年均增速达10%以上,近3年纳税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精英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良好科研背景和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担任应用研究和技术、产品研发重要职位的,且年薪100万元以上的高端创新人才;
(二)担任企业总经理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并拥有该企业不低于10%股份(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创始人。
创新创业新锐人才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新锐人才面向“天英汇”品牌系列及合作创新创业赛事获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或创始人。
第十五条 新锐人才资格条件。
新锐人才所在企业应为上一年度“天英汇”品牌系列及合作创新创业赛事获奖企业,已在本区登记注册(或获奖后1年内在本区登记注册)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
新锐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担任企业总经理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并拥有该企业不低于10%股份(在合伙企业中,其出资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创始人。
第十六条 申报要求:
(一)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可申报1个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同时满足多个项目申报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支持。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不得重复获得同一项目支持。
(二)政策有效期内,已获得新锐人才项目支持的企业,满足条件后可继续申报领军人才项目或精英人才项目;已获得精英人才项目支持的企业,满足条件后可继续申报领军人才项目;已获得领军人才项目支持的企业,不可再申报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支持资金按差额进行补齐。
(三)曾获得2013至2019年度天河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支持的企业不可再申报本办法所列的创新创业人才所有项目。
(四)获得天河英杰项目支持的企业不可再申报同一年度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十七条 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
1.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50万元资金支持。
2.精英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30万元资金支持。
3.新锐人才:给予每人累积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1)获奖时所在企业已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且1年内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纳统后第2年营业收入增速达20%及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2)获奖时所在企业未在本区登记注册的,获奖后1年内需落户本区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纳统后第2年营业收入增速达20%及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二)其他保障:人才支持期内可享受配套服务保障措施。本人可申请办理广州入户或人才绿卡,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其中领军人才可享受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可享受医疗保健服务。领军人才子女可获得区属中小学、幼儿园优质学位。其中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
第二节 人才发展培育
第十八条 本项目支持本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人才发展培育,现有人才入选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或获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及海外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九条 本项目每年集中核定一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支持措施:
(一)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的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20万元资金支持;入选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的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资金支持;获评广州市杰出专家的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5万元资金支持。
(二)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在本区创办企业且企业成立时间在3年以下,已获得1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海外人才(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10%股份),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申报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发展贡献排名,每年支持不超过20人,每个企业限报1人。
第四章 聚智荟才举措
第一节 新引进高端人才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支持对象是本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的上一年度从广州市以外新引进的海内外高端人才,包括国际尖端人才、高层次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高端创新人才、高端专业人才、海外留学人员和重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每年集中核定一次。新引进国际尖端人才、高层次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高端创新人才、高端专业人才、海外留学人员支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引进重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支持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高端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每年在引进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国际尖端人才,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院士。
(二)每年在引进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和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第一类的人才。
(三)全职引进的担任企业部门总监或同等级别以上管理职务且年薪1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根据申报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发展贡献排名,每年支持不超过30人,每个企业限报1人,其中金融、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等领域人才和海外人才给予优先支持。
(四)全职引进的在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承担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攻关项目的负责人且年薪100万元以上的高端创新人才。根据申报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发展贡献排名,每年支持不超过30人,每个企业限报1人,其中金融、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等领域人才和海外人才给予优先支持。
(五)全职引进的在近3年国际级、国家级专业赛事获奖的文化艺术、体育竞技等专业人才,每年支持不超过10人。
(六)全职引进的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羊城工匠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每年支持不超过5人。
(七)经区招商引资部门认定的对本区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新引进重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不超过5人)。
(八)全职引进的具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部门认证的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根据申报人所在企业对区经济发展贡献排名,每年支持不超过50人,每个企业限报1人。
第二十四条 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
1.新引进的国际尖端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给予1000万元安家费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500万元安家费支持,其他国际尖端人才给予200万元安家费支持,安家费分2年发放。
2.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安家费支持,入选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最高50万元安家费支持,获评广州市杰出专家的,给予最高20万元安家费支持,安家费分2年发放。
3.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创新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4.新引进的文化艺术、体育竞技人才,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在本区设立市级以上工作室的,再给予专项工作经费10万元资金支持。
5.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在本区设立市级以上工作室的,再给予专项工作经费10万元资金支持。
6.新引进的重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资金支持。
7.新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二)其他保障:新引进高端人才支持期内可享受配套服务保障措施。本人可申请办理广州入户或人才绿卡。新引进国际尖端人才、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可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子女可获得区属中小学、幼儿园优质学位。其中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
第二节 院士、博士后和博士工作站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支持对象是指本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的企业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站和博士工作站以及新进站的博士以上人才。
第二十六条 院士、博士后和博士工作站支持项目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实施。院士工作站支持项目由区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实施,博士后站(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下同)和博士工作站及在站人员支持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本区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市级以上博士后站和博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的单位(企业),可申请本区科研经费支持。对本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站和博士工作站新进站院士、博士后、博士予以生活补贴、安家费支持,其中,新进站院士每年须在工作站工作9个月以上。
1.科研经费:
(1)对本区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按照省财政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分2年发放。
(2)对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按博士后工作站的扶持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3)对本区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每站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支持。
2.生活补贴:对在本区设立的省、市级博士后工作站的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支持,资助期限为2年。对在本区设立的省、市级博士工作站的新进站博士研究人员,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资金支持,资助期限为2年。
3.安家费:院士工作站新进站院士参照新引进高端人才相关项目给予安家费支持。博士后站、博士工作站在站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本区企业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本区自主创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安家费支持,分2年发放。
(二)其他保障:新进站院士和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本区企业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本区自主创业的博士后、博士,支持期内可享受配套服务保障措施。可申请办理广州入户或人才绿卡。新进站院士可申请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可享受医疗保健服务,子女可获得区属中小学、幼儿园优质学位。其中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责任部门。本办法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支持项目责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宏观指导各支持项目责任部门开展工作。
支持资金(含安家费、专项工作经费、科研经费)由各支持项目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支持资金的拨付。
配套服务保障措施由配套服务保障措施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入户、人才绿卡配套服务保障措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人才公寓配套服务保障措施由区住建和园林局牵头负责,子女教育配套服务保障措施由区教育局牵头负责,医疗配套服务保障措施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出入境或居留许可配套服务保障措施由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牵头负责,个税优惠配套服务保障措施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
各支持项目和配套服务保障措施责任部门可另行制定工作办法或操作指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九条 申报审核。每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一发布申报公告,在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专窗办理。各支持项目责任部门对项目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并确定各支持项目支持对象人选。各支持项目支持对象人选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各支持项目和配套服务保障措施责任部门落实各项支持措施。
第三十条 措施实施。支持资金由各支持项目责任部门根据支持对象人选审定结果,按规定拨付到单位账户或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到个人账户,各项配套服务保障措施由配套服务保障措施责任部门根据每年实际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支持期限。各项目支持对象设置支持期,其中天河英杰、创新创业人才、新引进国际尖端人才、新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新进站院士、博士后、博士等产业人才支持期一般自核定之日或自引进落户之日起算3年,其他产业人才支持期一般自核定之日或自引进落户之日起算1年,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项目支持对象(产业贡献人才除外)可获得人才荣誉称号并获颁证书。产业人才在支持期内按本办法及其他人才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资金安排。各项目所涉及资金列入各支持项目和配套服务保障措施责任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管理,由各支持项目和配套服务保障措施责任部门专项申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支持项目所涉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支持资金发放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应与获支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获支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明确资金发放部门的追回及追偿权。获支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对支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获支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支持资金。在资金发放部门发出退回通知书超过30个工作日后仍未退回的,由资金发放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取消其5年内申请本区各类支持措施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已享受支持及支持资金的人才和团队,如出现不适宜继续享受支持的情况,所在单位及个人应立即向各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发放其支持资金。若因瞒报、晚报造成损失的,可向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各支持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人才,是指本区重点扶持产业领域中的人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扶持产业领域,是指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金融业、现代商贸业、高端专业服务业(法律、广告、人力资源、会计、咨询与调查、科学技术服务)、工业、建筑业、文化等产业领域,各产业覆盖的行业由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予以明确。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是指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本领域覆盖的行业由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人才,是指回国(来华)创新创业的中国海外留学人员、外籍高层次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华侨。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办法颁布之日起,相关人才项目组织申报的上一年度企业引进到本区内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人才。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人员调整不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和人才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是指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本办法所称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是指经广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学是指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最新年度全球综合排名前500名的境外大学(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英国Quacquarelli Symonds公司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任一排名均可)。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获得各项支持的个人,如离开本区则不再继续享受相关支持措施。根据本办法获得各项目支持的单位及获得各项目支持的个人创办的单位,需承诺自获得支持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本区。根据本办法获得各项目支持的个人,需承诺自获得支持之日起5年内在本区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支持项目所涉及的海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人才绿卡、出入境、居留许可、个税优惠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原则上同一年度不重复支持同一人才或团队,同一年度入选多个项目的人才或团队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产业贡献人才项目除外。若入选市级以上同一性质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区政策支持。已享受市级以上政策需区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支持资金中予以抵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各支持项目所涉及人才申请人才公寓,按照本区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而相关支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穗天组通字〔2017〕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根据《实施办法》评定的2017、2018、2019年度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新引进创新人才及相关单位可按该《实施办法》享受相关支持至管理期完毕。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广州市天河区毓南路冠达商务中心D406-407
电话:020-89855154